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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参保须知条例指南

发布时间:2023-11-11 22:13: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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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绥化市劳动就业局失业保险科是绥化市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和管理工作;(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

绥化市劳动就业局失业保险科是绥化市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和管理工作;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发放有关的检查、调查;

(七)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失业人员: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中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失去工作,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

三、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职业介绍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必须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